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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后人去楼空,自认能逃脱?黄平法院:想多了!

时间:2020-08-24 21:25阅读:

  人去楼空的公司拖欠工资要不回,法院执行后发现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是否就自认倒霉?不,近日,黄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劳务争议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审查后追加未出资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被执行人,并依法扣划其名下财产,为员工讨回辛苦钱。

  原来,据申请人阮某称,自己于2018年9月应聘到贵州省某人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才公司)上班,在上班期间公司未给阮某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2月后该公司就不发放工资,经阮某多次讨要无果,后再去讨要时发现人才公司已是人去楼空。无奈之下,阮某依法向贵阳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人才公司依法为阮某缴纳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的社会保险,并支付阮某2019年1月1日至1月23日的劳动报酬2345元。

  拿到仲裁结果后,人才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阮某遂向黄平县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公司发布执行通知书,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公司人去楼空,无财产可供执行。

  天无绝人之路,阮某发现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是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未足额缴纳出资额,随即申请追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为被执行人。法院经调查,曹某作为该人才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应认缴出资640万元,随即向曹某发出通知要求提供出资材料,但曹某拒绝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在对公司账号调查时也未发现曹某的出资记录。经过审查法院依法裁定:追加曹某为被执行人,曹某在未履行认缴出资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裁定下发后,法院经过查询,发现曹某名下银行卡中有存款可执行,当即进行扣划相关款项,事情终于得到有效解决。

  法官说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示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人才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未提供出资证明,调查也未发现出资记录,因此依法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是案件顺利进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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