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父亲不给看孩子,母亲以此拒付抚养费。执行法官介入后快速化解二人心结。“法官,我来交执行款了”,10月13日下午,被执行人杨某某主动来到黄平法院兑现抚养费, 该起案件自立案到执结前后用时仅五天。
据悉,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男)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女)在2010年11月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育有一子一女。后因家庭琐事吵架,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在2020年4月杨某某向黄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长子长女由被告龙某某抚养,杨某某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直至长女年满18岁为止。
而在今年10月9日龙某某到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来双方的矛盾是在于男方家人不让女方在去看望孩子,女方杨某某想不支付抚养费来与之抗衡,导致双方离了婚矛盾不断。承办法官以此为突破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劝说引导,告知父母虽然离婚,但是还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不能赌气拒不支付,否则将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父母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探视孩子,父亲有协助的义务,这也是为了孩子更好的成长。最后经过法官的努力,双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女方一次性支付之前的拖欠的抚养费一万余元,男方也表示会带孩子去看女方,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 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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