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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告知情况 兴义一车主将“老年代步车”销售商告上法庭

时间:2020-06-14 00:13阅读:

  3月18日,“老年代步车车主状告销售商”一案在兴义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车辆归车主所有、销售方支付车主11000元的调解意见。车主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事情要追溯到两年前。

  2018年6月24日,兴义市民张某某以18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内燃四轮车”,销售商告诉张某某“该车不需要上牌,也不需要驾驶证就能上路行驶”。2019年12月11日,无证驾驶该无牌机动车的张某某被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1月3日,张某某以“销售商未如实告知情况,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将车辆销售方起诉至法院,并提出“判决销售方退还车款并按照车款的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的代理律师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嵩、金志娟认为:被告销售的骏捷牌内燃四轮车(车架号:L64C0A1C5H*******)其生产企业及该车辆不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里,该车不能取得合法上路资格。经司法鉴定,该“内燃四轮车”属于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销售方虚假宣传,以欺诈的方式销售车辆,张某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销售方退还车款并主张车款的三倍赔偿。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诉讼双方达成了本文开头介绍的调解结果。

  公安交管部门温馨提示:老年代步车、观光车、休闲车等名称,只是商家为混淆车辆类型为非机动车而起的商品名称,这些“车型”都不属于规范的机动车类型,所谓“不需要上牌,也不需要驾驶证就能上路行驶”的说法,属于虚假宣传,是欺诈行为。对计划购买的车辆是否能取得合法上路资格、是否需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等情况存在疑问的,应提前咨询公安交警等相关管理部进行了解。

  (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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