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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上楼顶修管道坠亡 家人把开发商和物业都告了

时间:2020-01-14 01:58阅读:

  现代快报讯 老年男子申某(化姓)与女儿住在同一小区同一栋楼上下,深受雨天屋顶烟道漏水、下水管堵塞的困扰,在一次到楼顶疏通管道时不幸坠亡,家属悲痛之余将开发商及物业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申某因义务帮工导致死亡的损失85万余元。开发商和物业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1月3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详情。

  △事发地阁楼的照片中可以看到简易木梯 通讯员供图

  为了确认案件事实,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曾纪雄到事发地进行了查看,发现申某的女儿住在该栋房屋的顶楼。顶楼分为阁楼和主房两层,阁楼并未完全封闭,设置了通往房顶的门户;而从主房客厅到阁楼之间没有架设固定的楼梯,仅是用简易木梯通行。2018年8月18日下午,申某从阁楼下来时不慎摔落到主房客厅楼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实地了解了情况、回到办公室后,曾法官又细细查看了物业公司提交的2018年《小区接待登记簿》,发现小区业主反映问题主要集中在“下水堵”“漏水”“灯不亮”等问题上,其中,申某也曾反映过“下水管堵塞”。结合事发前下过雨以及证人证言,可以确认申某事发前是到楼顶清理、疏通、维修下水管道。

  而对于申某是否属于义务帮工,两被告予以否认。虽然申某家属主张申某是按被告要求上屋顶清理、维修漏水问题的,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法院认为,申某维修下水管道,目的是为了防止下雨天排水不畅后雨水漫溢,从而损害自己的利益和该栋楼房其他业主的利益,而不是出于维护两被告的利益,两被告并非申某所谓“帮工行为”的受益人,所以不构成帮工关系。

  法院指出,对于赔偿责任,申某前往疏通下水管道,工作内容本身不能证明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即使有质量问题,也应向开发公司报修或由物业告知开发商进行维修。因此,对于申某自行前往维修造成死亡的后果,开发商不存在过错,与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法院认为,物业有责任在业主反映问题时及时进行处理,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申某反映下水管堵塞问题后,物业只是进行登记,并未采取维修等措施,导致堵塞问题一直存在,其在物业管理上的消极不作为,是导致申某死亡的诱发因素和间接因素、次要因素。而申某在下楼时未注意到简易木梯带来的严重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意外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最终,法院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申某自负95%的责任,开发商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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