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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原告某建筑公司与本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签订《校安工程加固施工框架协议》,约定原告承包本地辖区范围内的部分校安工程加固施工,单体项目合同在框架协议下由乡(镇)、县直属学校与原告签订。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完成施工任务,但工程发包方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双方对剩余工程款的支付事宜产生纠纷。
2020年3月10日,原告遂将工程发包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该批案件共13件,涉案标的金额合计高达1000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该批案件涉及的是本地的重点工程施工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双方主要是对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和期限等产生争议。随后,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法院,从举证责任、合同条款、法理分析等角度全方位释法明理,经过近8个小时的调解,终于在傍晚时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10月30日前,工程发包方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00万余元。至此,该批案件得以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