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黔南某县公司发放了信托贷款3亿元,约定偿还时间为2018年12月,黔南某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黔南某县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清偿了全部信托贷款本金,但未清偿利息、罚息。2020年4月,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黔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黔南某县公司和黔南某公司支付信托贷款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与双方沟通,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困难后,便组织双方进行协商,通过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双方约定黔南某县公司于8月20日前向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68.75万元,该款支付后,该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此次执行申请。日前,黔南某县公司已按照协议按时履行了支付义务,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