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简分流,根据案情准确区分
债权人贵州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贵州黔南金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金盛公司因资不抵债且无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应当受理破产清算,同时发现该公司具有无账册、财产少、债权人少等特点,符合适用简化程序进行审理的条件。
简化程序,切实缩短办案时间
在立案受理后,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及时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10天内将债权申报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等事项进行公告,同时指导、协助管理人有序开展刻制公章、银行开户、财产接管、财产调查、债权审查等工作,极大缩短了办案时间。
充分筹备,发挥好债权人会议职能
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合议庭对管理人提交的会议议程进行讨论,确定了管理人作工作报告、提请核查债权等12项议程,各债权人在会上充分行使了权利,会议表决通过了金盛公司财产管理方案、非现场会议及表决方式、债权审查标准、对外债权处置报告四项议案,为案件的后续审理和推进打下良好基础。
宣告破产,加速“僵尸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
在会上,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并综合金盛公司的经营、财产、债务等情况,依法裁定宣告金盛公司破产。长期未正常营业且债务纠纷缠身成为“僵尸企业”的金盛公司将在办理注销登记后依法有序退出市场。
破产案件相较其他民事案件,具有债权债务纠纷多、涉及人数众多、程序繁琐、审理周期长等特点,如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不加以区分而全部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可能会出现增加财务审计及财产变价成本、降低债权清偿比例、加重管理人履职负担、拖延审理周期等情况。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破产案件,对破产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将极大缩短审理时间,进一步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等破产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对优化资源配置的促进作用,为营造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