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记者从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0年12月4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我省率先在全国发布了《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条例》已正式施行。
发布会现场
《条例》共十章七十条,内容包括总则、监督管理、一般规定、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农村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明确了政府的污染防治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防治、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及控制污染环境的防治能力。
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配套建设以外的贮存、处置场。
规定了监督管理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科技、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农业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各级职责作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不仅如此,《条例》还凸显了贵州特色,如对建设渣场、填埋场、生活垃圾分类、电子废物管控等固废法领域尚未规定的内容,《条例》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突出了规划管控。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按国家、地方标准建设、监理和验收。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并逐步消纳固体废物已有堆存量。工业企业确定生产计划应当综合考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问题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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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最高罚款50万元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运输专用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禁止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遗漏生活垃圾及滴漏渗滤液。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采用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先进技术处置生活垃圾。
《条例》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遗撒生活垃圾及滴漏污水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王奇
编辑 罗镇武
编审 李中迪 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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