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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拟出新规 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情节严重或将吊销执照

时间:2021-07-18 01:19阅读:

  新华社发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起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7月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针对哄抬价格,意见稿明确,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是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商品不出售或少量出售,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是通过强制搭售、高额收取或大幅提高其他费用等方式,推动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四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针对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意见稿指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

  二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竞争者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中新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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