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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终止教培机构租赁合同

时间:2021-11-24 02:21阅读:

今年“双减”政策的出台倍受关注,学生肩上的书报轻了,家长心里的焦虑散了,近年来发展迅猛的校外补习机构纷纷关门歇业。10月29日,武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A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招商租赁合同》于2021年9月19日终止。这是今年7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发布后,武义县首例受“双减”政策影响的培训教育机构诉请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终止租赁合同的案件。

某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朱某于2019年7月1日承租了B公司三楼170平方米的场地,用于经营教育培训综合体项目,双方签订了《招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年租金(含物业费、空调费)99900元,并约定A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必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B公司,经B公司同意后合同终止。A公司随即招募各类培训机构入驻综合体,2020年年初,新冠疫情来势汹汹,致使培训机构招生受到严重影响。A公司多次向B公司提出减免租金申请,均未获同意,斥巨资租下的场地,还没步入经营正轨朱某不甘放弃。今年7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科培训。朱某立即向B公司发函,明确告知B公司“因国家对教育培训行业宏观政策的重大调整变化,A公司拟在暑期关停业务,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终止租赁合同。”B公司认为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取消学科类培训,扩充特长类培训的方式转变经营模式继续履行合同,故不同意提前终止合同。

双方就合同终止问题僵持不下,A公司将B公司诉上了法院,要求提前终止双方签订的《招商租赁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为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使得校外辅导培训的外部制度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一情形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A公司曾以书面形式向B公司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的处理方式,但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继续履行合同对A公司明显不公平,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根据《招商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应提前两个月通知B公司终止合同,A公司已于2021年7月19日发函告知B公司,且租赁场地已腾空,故据此确认双方签订的《招商租赁合同》于2021年9月14日终止。(范华龙 陈丁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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