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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人寿遵义中支为您解读法定继承人的理赔实务操作

时间:2019-10-22 02:18阅读: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人及投保人共同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在生活中,我们常遇见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

  今天我们谈一谈在实务中,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的情况。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要求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无疑大大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而且保险人也没有确认继承人的能力和责任,导致这类案件几乎都会进入诉讼程序,严重影响理赔效率。根据继承法原理,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前,遗产属继承人共同共有,任一共同共有人均有权向义务人主张全部权利,因此保险人向持有保险单的继承人支付保险金应当认定为有效给付,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应另行解决,不应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作调整。

  因此,如果被保人身故以后,如果保单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将保险金支付给持有保单原件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刘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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