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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发布4起保护军人军属、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时间:2020-08-04 02:46阅读:

  在“八一”建军节来临前夕,7月31日下午,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黔南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州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王政棉发布4起黔南州检察机关保护军人军属、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州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王政棉


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加强司法救助内外协作,帮助军属走出生活困境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熊某彬,男,2009年10月9日出生,系金某某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救助申请人熊某杰,男,2012年3月11日出生,系金某某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救助申请人曾某某,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系金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熊某某的妻子及被害人熊某彬、熊某杰的母亲。2019年1月,金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熊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熊某某当场死亡,坐在摩托车上的熊某某的两个未成年儿子熊某彬、熊某杰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金某某驾车逃逸。经公安机关认定,金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救助情况】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儿子所在的学校按照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共同签发的《关于国家司法救助帮助贫困户学生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福泉市检察院移送熊某彬、熊某杰国家司法救助案相关线索。福泉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线索后,按照《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黔南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检察机关对涉军刑事被害人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主动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对被害人身份进行进一步的核实。经了解核实,被害人熊某某为退役军人,退伍后在某化肥厂工作,其工资收入系家中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妻子曾某某系某村的卫生员,收入不高。案件发生后,曾某某要独自偿还家庭购房房贷及负责两个孩子的抚养,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并且熊某彬、熊某杰共同遭遇车祸,且亲眼目睹父亲在事故中离世,给两个孩子带来了极大的精神打击。虽然该案已另行作出民事判决,但是由于肇事司机金某某正在服刑,结合金某某家庭经济具体情况,民事判决还未进入执行程序。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曾某某母子三人属于国家司法救助对象范围,且属于重点救助对象中的军属,立即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司法救助审批进度,于2020年7月30日将3万元司法救助金发放给曾某某母子三人,并安排由未检部门对熊某彬、熊某杰进行专业化心理疏导,帮助孩子心理康复和恢复正常学习生活。该案的办理,得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领导的肯定及救助申请人的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跨部门协作联动开展的对军人军属予以司法救助的一起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主动依职权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保障。针对本案被害人系军人,救助对象是军属且有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检察机关加强内外协作,内部由控申部门与未检部门联合给予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外部与市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职能部门形成“1+N”司法救助合力,形成多元化救助,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检察机关在本案办理中,积极履行职能,主动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帮助困难军人军属走出困境,给予司法关怀,是检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担当拥军优属政治责任的具体体现。

  案例2:落实司法救助回访制度,给予军人军属持续司法关爱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陈某某,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系王某某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2019年6月30日,陈某某在乘坐王某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回家途中发生侧翻事故,导致陈某某脊椎损伤并截瘫。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某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救助情况】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件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将案件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救助线索后,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到陈某某家中进行走访,到当地村委会调查了解陈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经调查核实,陈某某系退役军人,1981年入伍,参加过两山战役,获得过数次荣誉勋章,1987年退伍回家务农。陈某某家庭系都匀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人口仅有夫妻两人,受伤前家中主要经济来源为夫妻外出务工的工资收入。此次事故导致陈某某脊椎损伤并截瘫,生活不能自理,劳动能力丧失,其受伤后完全靠妻子照顾,其妻因无法外出务工,家庭也丧失了的经济来源。由于该案肇事者无能力进行赔偿,陈某某的医疗费均系向他人借支,为此负债累累,家庭生活无比艰辛。都匀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救助申请人陈某某予以救助2万元,并积极协调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加快救助审批进度,及时将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为争取更多支持,都匀市检察院召开公开答复会,邀请人大、政法委、当事人所在乡镇及村支两委、帮扶责任人参加,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陈某某进行多元化救助。在检察机关与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陈某某低保申请已获批,退役军人临时救助已及时发放,其妻子也获得扶贫专岗工作。都匀市检察院在今年“八一”前夕联合都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其家庭和生活情况进行了回访,了解他们现在的生活状况。都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救助申请人所在地村委会对都匀市检察院开展的司法救助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因案致贫的退役军人、贫困户开展多元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刑事检察部门主动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救助线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了解核实,实现了“被动救助”向“主动救助”的转变。针对救助申请人系退役军人、家庭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生活异常困难等实际,都匀市检察院为救助申请人开通绿色通道,加大救助力度,快速办理救助案件,并通过召开公开答复会、联合回访等方式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多元化综合救助,践行了“一次救济、长期关怀”的司法救助理念,体现了依法保障“最可爱的人”的检察担当。

英雄烈士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都匀市院督促烈士陵园环境恢复案

  【关键词】

  英雄烈士陵园环境恢复

  【基本案情】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都匀市凤凰山烈士陵园(173处)大门口张贴有小额贷款广告,都匀市烈士陵园(匀东镇王司村处)植被无人修剪看护,杂草丛生,垃圾遍地,部分烈士墓碑已破碎,破碎缝隙处长有杂草、杂树。烈士陵园是安葬英烈的地方,他们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他们的事迹和精神是我们民族的共同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全市人民的精神财富。现都匀市烈士陵园内有广告张贴、英雄墓碑破损、垃圾遍地、杂草丛生、广告张贴,严重损毁英雄烈士的荣誉和尊严,失去了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已不能满足纪念、教育、参观的作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清明节前夕,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英烈纪念设施保护活动”,对全市烈士纪念实施保护及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实地勘查。唐海滨检察长亲自带队,率领民行干警现场勘查。经查,都匀市烈士纪念设施疏于管理维护,都匀市凤凰山烈士陵园大门口有违法张贴的贷款广告;都匀市匀东镇王司村烈士陵园部分墓碑破损、陵园内杂草丛生、垃圾遍地,有损英雄烈士的荣誉和尊严。

  2019年4月4日,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向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都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局清理广告及垃圾,修整杂草杂树,加强对烈士陵园的管理和维护,做好日常维护,恢复英雄烈士设施的纪念和教育功能,以维护英雄烈士的尊严荣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都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对张贴的广告进行现场清理,立即消除了影响。同时,通过派出所找到广告张贴责任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写出检查书。

  同时,组织专门力量对王司村烈士陵园存在的问题开展了全面清理,重点对陵园环境进行了清洁卫生,对部分破损设施进行了适当修补。另外还着手开展了烈士忠骨的整体迁移工作,在迁移之前,指定专人负责,常态化进行,陵园卫生定时清扫,确保烈士陵园内庄严、肃穆、整洁、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典型意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清明节这个特殊的日子开展“英烈纪念设施保护活动”专项工作,目的是缅怀烈士、牢记历史、教育后人、凝聚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革命先烈为了人民的幸福,为了国家的光明未来,献出了最宝贵的生命。作为他们最后栖身地,我们有义务有责任保护和管理好烈士陵园。

  通过向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的主管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有助于烈士陵园氛围庄严、肃穆、整洁、清净;有助于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工作专人化、日常化、常态化;有助于“传续理念、传承文化、传递思念、传颂功绩、传习文明、保护公益”。

  案例2:独山县深河烈士陵园案

  【关键词】

  烈士陵园英雄烈士的荣誉和尊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线索摸排时发现,独山县烈士陵园内植被杂草丛生,栽种的雪松背后堆放杂草垃圾、镶砌着“革命烈士永垂不朽”的悼念平台前,原祭奠的花篮、花圈倒地无人清理,无名烈士墓碑镶砌的大理石因年久失修已出现开裂,部分种植花草的花坛所镶砌的大理石已缺失破损未作修缮。深河桥烈士陵园已失去了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已不能满足纪念、教育、参观的作用,而独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烈士陵园的实际监管部门,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具有保护和管理的职责,但因其怠于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导致独山县烈士陵园年久失修、毁损严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在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主动介入,着重从社会关注热点入手,加强线索摸排工作,该案是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在清明节来临之际,于2019年4月1日在开展公益诉讼线索摸排时发现。通过到现场摸排,发现独山县烈士陵园内种植的植被无人修剪看护,杂草丛生,栽种的雪松背后堆放杂草垃圾无人清理;镶砌着“革命烈士永垂不朽”的悼念平台前,原祭奠的花篮、花圈倒地无人管理,无名烈士墓碑镶砌的大理石因年久失修已出现开裂,部分种植花草的花坛所镶砌的大理石已破损、缺失无人修缮。深河桥烈士陵园已失去了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已不能满足纪念、教育、参观的作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针对发现的线索,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3日对该案立案审查,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向独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调取县审核烈士陵园建设基本情况介绍、向职能部门负责人员了解情况等,确认独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确实存在疏于管理、怠于履职的情形。

  为此,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于2019年4月4日向独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送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对破损的革命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修复,加强对烈士陵园的管理与保护,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

  独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于2019年6月2日以报告的形式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至独山县人民检察院,该局先是组织全体干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进行学习,其次积极落实整改,针对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绿化带杂草丛生、烈士墓碑镶砌的大理石开裂等问题,及时向独山县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金,得到了县政府的认可,修缮工作开展如下:1.建立了定期维护陵园卫生制度,即每周打扫清理一次卫生,特殊情况及时处理;2.对55座烈士墓碑进行修整;3.对脱落和损毁的花坛岩石进行修复;4.对烈士纪念碑北部凹陷地面进行平整;5.设置爱护卫生提醒牌。

  通过该局的积极整改,现独山县烈士陵园已恢复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也具备教育、瞻仰、祭祀烈士的作用。

  【典型意义】

  我们今天的繁荣富强、文明进步,正是无数先烈的前赴后继、奋勇献身换来的,他们是中华民族不屈的脊梁和灵魂,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载体和化身,而烈士陵园是安葬英烈的地方,祭奠烈士,是超越个人情感的公共行为,是对政治、文明的诠释。该案检察机关通过英雄烈士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独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独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也在收到检察机关的诉前检察建议后,开始高度重视此类问题,及时的对烈士陵园纪念碑进行修整,同时加强对烈士陵园的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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