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成立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领导小组,与黔南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都匀军分区分别制定“一办法两意见”,依法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
印发《实施办法》开展涉军司法救助
为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今年7月1日,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黔南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印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黔南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检察机关对涉军刑事被害人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成立黔南州涉军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实施办法》明确了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移送救助线索、核实查询刑事被害人涉军身份;开通“绿色通道”,对涉军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优先办理;建立联合回访机制,对救助效果进行跟踪关注;建立联系会议机制,加强联系与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实施办法》中的军人军属指现役军人(现役军官、有军籍文职干部、士官和义务兵)及其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烈士军人遗属(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病故军人遗属(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退役军人(退出现役的军官、有军籍的文职干部、士官和义务兵)。目前,黔南州据此已实施两起涉军司法救助。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黔南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在涉军司法救助中,承担起优化政策供给,实施精准帮扶,以及案件线索的登记、管理、移送和反馈等具体工作。
制定《意见》保护英雄烈士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以来,黔南州检察机关对辖区内的烈士陵园、英烈墓地等进行排查,发现某些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存在问题,全州检察机关按照公益诉讼程序立案22件,制发了22份检察建议,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修缮英雄烈士设施30余处,并以此为契机,与黔南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制定《关于建立英雄烈士陵园公益诉讼线索信息移送及办案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烈士英雄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一是必须侵害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是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其他行为,如属于其他公益诉讼领域,可提出该领域的公益诉讼。针对英雄烈士领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将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挥好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进行保护。
《意见》指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立足各自职责,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通过案件线索移送反馈、联合监督检查、信息资源共享等形式,长效联动机制,切实维护英雄烈士合法权益,推动全州英烈纪念设施保护工作。
制定《意见》保护国防军事利益
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保障国家安全大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都匀军分区、黔南州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涉国防和军事利益公益诉讼线索信息移送及办案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涉国防和军事利益公益诉讼线索范围、线索移送、线索办理及反馈、联合检查、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予以了明确和规范。旨在通过军队部门、检察机关联动,形成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的合力。
发布会上,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晓军表示,下一步工作中,黔南州检察院要进一步发挥好司法救助功能,采取多元化、长效性综合救助措施,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办理好每一起涉军公益诉讼案件,切实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